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院管辖权/唐青林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院管辖权 ——幸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从管辖权法院的级别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上来说,则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是我国生产石油勘探与开采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企业。江钻公司按照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签署的协议,将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视为技术秘密,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至今从未对外转让过该项技术。
被告幸某于1983年8月从华东化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江汉石油管理局钻头厂(江钻公司前身)工作。幸某在江钻公司涉密岗位工作多年,先后从事过对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图纸及工艺文件等资料进行翻译、复制、汇编等工作,牙轮钻头新品种研制设计工作,牙轮钻头小零件国产化工作,是江钻公司的技术骨干,了解江钻公司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并先后两次被委派到美国考察学习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先进的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幸某在江钻公司工作期间,受过保密教育,明知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是江钻公司的技术秘密。
2001年9月24日,幸向江钻公司提出辞职。2001年10月,幸携带从江钻公司获取的部分秘密技术资料进入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此时,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属下的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林公司)还处于筹备阶段。2002年2月1日,立林公司成立,幸某担任该公司技术部部长,主持牙轮钻头的产品设计、负责制订相关企业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工作。
被告幸某在立林公司工作期间,非法使用江钻公司轴承设计技术,将江钻公司的三牙轮钻头图纸存放在其移动硬盘中进行比对分析,相继设计和指导立林公司其他技术人员设计了编号为C0023、D0023、C0024、D0024牙轮、牙掌轴承图纸。上述图纸被立林公司用于生产8 1/2LHJ517、8 1/2LHJ537、8 1/2LHJ127、8 3/8LHJ517等型号牙轮钻头。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立林公司编号为C0023、D0023、C0024、D0024的牙轮、牙掌轴承图纸与江钻公司编号为084HJ517/ES458-E、084HJ517/EW065图纸中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相似性。江钻公司编号为084HJ517/ES458-E、084HJ517/EW065图纸中记载的技术信息(包括牙轮、牙掌轴承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系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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