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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院管辖权/唐青林(2)
  被告幸某非法使用江钻公司的秘密技术,为立林公司编制了《轴承O形供能圈技术标准LL.Q.ZC-002-2003》等文件。上述文件被立林公司运用于生产所有三牙轮钻头产品。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上述文件中对牙轮钻头轴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质量要求、性能要求、技术指标与江钻公司《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供能圈Q/JZ.J.168.24-2000(第2版)》、《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密封圈Q/JZ.J.168.27-2000(第3版)》文件中对牙轮钻头轴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质量要求、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技术指标相似。江钻公司《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供能圈Q/JZ.168.24-2000(第2版)》、《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密封圈Q/JZ.168.27-2000(第3版)》文件中记载的技术信息(包括牙轮钻头轴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质量要求、性能要求、技术指标)系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幸某违反江钻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江钻公司秘密技术,用于立林公司研制、生产三牙轮钻头。至2006年6月30日止,给江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
  
法院审理
原判认为,江钻公司拥有的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是该公司通过有偿转让方式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引进,并经过多年消化吸收与研发逐步掌握的。江钻公司按照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的协议从未向其他公司转让过该技术,故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三牙轮钻头是江钻公司的主要产品,江钻公司通过生产三牙轮钻头为企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因此,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为江钻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江钻公司对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先后下发《江汉石油科研工作保密管理规定》、《江钻保密管理规定》、《江钻钻头事业部保密工作纲要》、《关于确定公司保密范围及涉密项点的通知》、《江钻公司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的规定》、员工手册等文件。因此,江钻公司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幸某违反江钻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立林公司设计轴承图纸和编制了相关技术标准、检验规程等文件,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依法以幸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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