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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院管辖权/唐青林(4)

专家点评
本案中,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认为,幸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为立林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故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对此,法院并未予以支持。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该如何确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呢?
关于确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因此,从法院的级别管辖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销赃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从管辖权法院的级别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上来说,则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法院管辖。
因此,在本案中,幸某作为江钻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在明知江钻公司的保密制度,自身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还与与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离职时违约带走了江钻公司的秘密技术资料的行为;且事实证明,其将涉案信息带出江钻公司,就是想将相关资料带到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目的为其所用的目的。因此,幸某从将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带出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江钻公司的保密约定,同时,该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本案中江钻公司所在地,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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