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唐青林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苏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与一般的财产刑事案件中的处以“追缴或者没收”等的刑罚处罚方式不同,一般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单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则实行双罚制原则,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忠政捕前系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研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科仪公司)的在职员工,被告人何红旭、蔡云良辞职前系沈科仪公司员工。被告人苏某某、陈忠政与被告人何红旭、蔡云良于2005年初共同协商成立一家与沈科仪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产品相类似的公司,利用掌握的经济信息和复制出的技术图纸进行营利活动。2005年7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按25%、被告人陈忠政按45%、被告人何红旭、蔡云良各按15%比例出资成立了沈阳博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随后4被告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北京科技大学、宁波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签订设计生产非标准仪器设备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345.85万元,给被害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1月18日,博远公司与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开发中心签订生产一套金属纳米粉体连续生产设备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南京工业大学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5万元。
2、2006年3月7日,博远公司与宁波大学签订为其生产一套纳米制备及纳米修饰设备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35万元,合同签订后,宁波大学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1万元。
3、2006年4月28日,博远公司与北京科技大学签订生产一套单室磁控溅射设备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38万元,合同签订后北京科技大学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2.8万元。
同日,博远公司还与北京科技大学签订为其生产一套高真空单辊旋淬系统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合同签订后北京科技大学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2万元。
4、2006年5月31日,博远公司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签订为其生产一套化学气相沉积及离子注入系统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79.85万元,合同签订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5.89万元。
5、2006年7月29日,博远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签订为其生产一套非晶复合材料制备设备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5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