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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唐青林(4)
因此,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知识产权,与一般的财产刑事案件中的处以“追缴或者没收”等的刑罚处罚方式不同,一般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按照以下原则定罪量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于单位作为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通常以个人犯罪应处罚金的三倍来进行确定;同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苏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由于其并未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且法院对其扣押的设备也并不是直接的侵权违法所得,因此,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不应处以其“追缴、返还财产”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标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特殊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形式寻求司法保护。因犯罪分子非法窃取、使用被害人的商业秘密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如果被害人需要解决的纠纷包含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权利人可否提起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请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的同时,到达获得民事赔偿的目的。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是合理的。

法条链接
1、《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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