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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唐青林(3)
 
点评要旨
本案中,鸿雁公司的商业秘密遭到侵犯,以违反其保密协议的李李某某为侵权人进行了责任追偿,但却并未追偿以重金诱使李李某某的泰龙公司或者去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都有哪些呢?
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可见,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一切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
(1) 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双方定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
(2)知悉或掌握本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包括离职、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些人若违反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本案中,李李某某作为鸿雁公司的员工,却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造成鸿雁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鸿雁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3)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即指上述两种人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任何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商业秘密权势一种财产权,是一种法定的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的义务,并不是只有存在保密约定或被权利人提出过保密义务的要求者才具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义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主体。事实上,由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市场价值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往往是由具有竞争关系的对手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的,实施的是对于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但是在判定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只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所获得收益收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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