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唐青林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 ——张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1)以不正当手段,即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2)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明知或者应知上述不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基本案情
川西厂系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对LDJ系列冷等静压机长期、系统地技术研发、储备和改进工作中,川西厂形成大量的技术经验总结、积累和理论深化成果,并在生产实践中以技术诀窍的形式体现以上技术成果信息。川西厂还在长期经营实践中,摸索、选择、积累了独特地如易损件、外购件和外协厂家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销售管理方法等经营信息。
  2004年7月,被告张某某、卫焱、郭峰、李文秋分别被任命为川西厂等静压设备制造公司总经理、综合技术部经理、技术员。2005年5月,被告张某某、郭峰、卫炎与同厂职员高明军、林骑、周立新、苏比休、王旭等人商议共同组建公司,从事等静压设备方面的生产、维修等业务。东亿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是:等静压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开发、生产、销售及产品的维修改造、零配件供应。
  被告张某某、郭峰、卫炎分别于2005年7月25日、2006年2月21日、2005年7月16日被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随后三被告即到东亿公司上班。
  被告郭峰、卫炎于2005年5月,利用其尚在川西厂工作之便,秘密采用电脑下载、数码相机拍摄等方式,窃取川西厂冷等静压机相关图纸、资料等10000余份,并存储于东亿公司的电脑内,直接用于了东亿公司二手冷等静压机的改造、维修和易损件的生产等。被告张某某将其在川西厂搞销售服务工作期间积存于手机中的客户资料信息用于了东亿公司的销售、维修等业务。东亿公司生产、经营期间购置原川西厂生产销售的二手冷等静压机两台进行维修、更换和改造,并已销售一台。已生产冷等静压机缠绕机一台,生产并销售冷等静压机零部件若干,并有若干冷等静压机维修、调试商业行为。东亿公司在生产、销售、维修经营活动中,利用了川西厂大量的供应商、外协厂家、销售渠道的客户信息。
  经鉴定,东亿公司从2005年5月30日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实现销售收入计2572181.91元;东亿在生产经营期间对二手冷等静压机部分零件的改变、零配件实物的生产及图纸制作、冷等静压机缠绕机图纸和缠绕机实物均采用了川西厂被窃图纸的专有技术。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