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唐青林(3)
三、本案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
由于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数额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本案商业秘密多数具有技术内容,与专利比较接近,因此可以参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计算更为客观和公正。由于国内市场生产销售等静压设备的厂家不止川西厂一家,考虑到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交易价格、市场占有份额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如果将东亿公司的257万余元销售收入必然等同于川西厂的损失,则相对于被告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的支持,也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川西厂的损失情况。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取的利益作为依据。因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以东亿公司的利润来计算损失数额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同时,由于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川西厂技术信息,已某种程度地导致该技术秘密公开和泄露,影响企业因大量研发投入而产生的使用价值。因此,对于川西厂投入的研发费用可作为本案量刑的参考因素。综上,本案的经济损失数额为804470.47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张某某、郭峰、卫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李文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各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郭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卫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李文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违法所得804470.47元,上交国库。
专家点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都有哪些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可见,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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