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效力及其内容/唐青林(4)
(5)保密义务。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是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因此,在商业秘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予以明确。
(6)期限届满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着该技术秘密的后续使用。如在本案中,FX公司通过与研究院约定期限届满后,FX公司的后续独占使用权,才使得其在本案中的合法原告资格,否则,FX公司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7)违约条款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抱着相互协商的态度,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从本案中的履行中可以看出,一项商业秘密的许可纠纷将伴随从协议签订,商业秘密开始使用到协议履行完的始终,甚至到该协议履行完毕的若干年后都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这就需要商业秘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许可协议予以充分协商,尽可能地将解决方式予以事先约定,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以最大限度的减轻纠纷的发生。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过程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充分利用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调节作用,在许可使用前,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相关问题进行细致、明确的约定,将有关许可使用的事宜均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以更好地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纠纷的发生。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上诉人FX公司获得的独家使用权是一项独占性的专有权利,虽然原转让合同以届有效期,但根据双方《技术转让合同书》的约定,FX公司在此之后仍以独家形式使用该受让技术。因此,FX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职务技术秘密的权属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可见,职务性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需要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凝聚着用人单位的科学决策、集体智慧和长期的经验积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职务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属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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