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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效力及其内容/唐青林(5)
本案中,对于FX-W100、FX-AS20和FX-AS30产品配方,诉讼双方对技术研发人是姚蕾还是叶健存有争议,但从研发时间上看,上述配方均系二人在FX公司工作时研发,且该产品配方的研发,系建立在FX-K902和FX-R701产品配方之上的,故法院认定其研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项非专利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依法归属上诉人FX公司所有。
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颁发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也是依据“相似+接触-合法来源”的认定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叶健作为FX公司的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知悉涉案的商业秘密。根据鉴定结论,被上诉人JR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上诉人FX公司相同或近似的配方,故在其不能举证配方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叶健的行为违反了其与上诉人FX公司的保密约定,构成了对FX公司的侵犯。
4、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法院参考上诉人FX公司产品销售利润下降的数额、被上诉人JR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期限、侵权产品种类等因素,对具体数额予以酌定。
5、侵犯商业秘密是否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赔偿形式?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故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本案中,因FX公司并未证明其商誉受到了侵害,故对其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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