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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唐青林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 ——北京BR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HS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符合形式要求,同时,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据。

基本案情
  1996年8月,被上诉人HS影捷公司成立。2005年10月10日,HS影捷公司分别与许英哲和郑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许英哲的工作部门为业务Ⅱ部、郑楠工作部门为研发部,岗位工种均为部门经理,合同期限均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上述两份合同第五条对乙方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兼职义务做了规定。2007年初,HS影捷公司任命郑楠为技术总监,负责技术开发工作。
  2007年1月18日,上诉人BR思达公司成立,郑楠为BR思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许英哲担任监事。
  2007年2月9日,郑楠代表BR思达公司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委托BR思达公司为其开发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检索管理系统软件,软件开发总费用为8万元。BR思达公司认为履行上述合同的实际利润为6 100元。HS影捷公司对于BR思达公司陈述的上述利润额不予认可。
  2007年4月5日,许英哲向HS影捷公司递交辞职报告。
  2007年4月10日,许英哲代表BR思达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为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房屋抵押档案扫描录入服务总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原有库存和即将产生的房屋抵押档案以外包加工的方式与乙方合作,将房屋抵押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图像扫描、数据录入,形成电子档案以及建立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
  2007年4月16日,郑楠向HS影捷公司递交辞呈。
  审理中,HS影捷公司还提交了许英哲工作交接电子文件光盘目录打印件,目录中包括涉及“通州区建委项目跟踪情况”的2006年业务周报9.4.ppt周工作报告、2007年3月26日周工作报告,涉及“宣武区建委项目情况”的2007年业务周报1.29.ppt、2.5.ppt、3.20.ppt周工作报告。HS影捷公司还提交了相关业务周报的打印件。但上述光盘目录和业务周报打印件上均无许英哲签字确认,BR思达公司、郑楠、许英哲均不认可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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