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唐青林(2)
2007年5月14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应HS影捷公司申请,对BR思达公司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上记载:BR思达公司是专业从事房产档案数字化管理技术研究、设计、开发并提供大批量数字化加工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几年来,BR思达凭借扎实的应用开发实力、丰富的IT服务经营、细腻的市场营销网络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和长足的发展;4月10日,BR思达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签署房屋抵押档案数字化加工管理外包服务项目;2007年4月,宣武区房屋发证事务所委托数字房产行业专业公司-BR思达公司开发本系统内的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在提前约定周期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向用户提交了开发成果,通过用户的试用和验收,完全达到预期目标。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条件下无法确定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与该区“房管局”、“国土局”和“建设委员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关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的经营信息属于HS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关于BR思达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相关的经营信息包含在上述属于HS影捷公司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中。许英哲违反其与HS影捷公司的保密约定,向BR思达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HS影捷公司商业秘密;BR思达公司明知许英哲向其披露的相关经营信息属于HS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仍不当地使用上述经营信息谋求与相关客户—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业务关系,并最终签订商业服务合同,赚取商业利润。许英哲和BR思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HS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郑楠在HS影捷公司担任研发部部门经理和技术总监职务,并不当然地知悉作为HS影捷公司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HS影捷公司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郑楠本人知悉上述客户名单并向BR思达公司进行了不当披露。因此,HS影捷公司提出郑楠在上述合同中与BR思达公司和许英哲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BR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许英哲停止侵犯原告北京HS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北京HS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十万元。
BR思达公司、许英哲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