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唐青林(4)
综上,上诉人BR思达公司和上诉人许英哲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为了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HS影捷公司申请法院对BR思达公司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予以调查收集或固定保存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证据的无形性和易失性,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的证据保全就显得相当重要。那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是否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可见,证据保全一般是在当事人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至于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可见,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重要内容。那么,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时,需要注意哪些什么内容呢?
首先,应当由适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案件中有权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含独占事实许可人、排他事实许可人)、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其中,独占事实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符合形式要求。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法院均要求当事人递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1)请人、被申请人及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事项、范围、地点;(3)申请的理由,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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