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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唐青林(5)
再次,在申请中,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据。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请求保护的涉案权利处于有效、稳定状态的证据,还应包括证明被申请人或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证据的充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对案件的诉讼结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收集证据,则成为案件准备的重要环节,权利人尤其要懂得运用法院、公证机关、司法鉴定部门的力量,对其证据进行搜集和固定。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相关证据:(1)权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师取证;(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3)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查处;(4)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5)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法院综合参考商业秘密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因涉案侵权行为给BR思达公司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HS影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叁拾万元。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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