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唐青林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上海HS家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上海KKZ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影响,现阶段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出以下四项特点:(1)权利主体以企业跳槽员工为主,并呈显著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2)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专业性;(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4)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KKZ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被告吴燕在原告处任业务员,2005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吴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助理。在原告为被告吴燕印制的名片上标明被告吴燕的职务为原告的总经理助理。2007年5月13日被告吴燕向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吴燕与原告交接离职后,原告在其电子邮箱中发现被告吴燕在提出辞职前后的几天内(2007年5月9日至17日),与原告的客户百森实业有限公司、Linkia International Pte.Ltd、TERS、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在联系业务,遂于2007年6月19日、9月13日向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被告吴燕与上述客户联系的电子邮件进行了下载和保存。
另查明,原告在其业务员参加广交会等各种会展后会将客户的名片装订成册,名片旁还记载有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将客户的信息整理后输入数据库中。原告通过公司的服务器为业务员设置了电子邮箱,以便于业务员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该邮箱设置时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设定了密码,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员本人外,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看到业务员邮箱中的邮件内容。
被告吴燕于2005年4月在一次广交会上与加拿大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结识,此后被告吴燕作为原告的业务员与该公司的Heintej通过电子邮件有多次业务上的联系,并见面洽谈。但原告从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交易关系。
被告、上诉人HS家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5日,经营范围为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股东为被告吴燕及其父亲吴义福,吴义福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吴燕任监事。2007年4月11日被告HS家公司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发生了一笔业务,被告HS家公司向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提供了2,200箱(每箱100件)晚会气球。该笔业务与被告吴燕于2006年12月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洽谈的气球业务有关。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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