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唐青林(5)
本案中,原告将业务员取得的客户名片收集起来装订成册,并将客户的信息输入数据库,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保管,体现了原告对客户信息的重视。同时被告吴燕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交流,该邮箱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吴燕在业务联系中使用,原告法定代表人设置了密码,除被告吴燕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能看到邮件的内容,上述措施使他人无法轻易获得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故法院对原告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的主张予以支持。
3、从未发生过交易的客户,可否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可见,衡量客户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以权利人为获取该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特殊性以及权利力是否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才、物等努力为标准。因此并非所有的一次性、偶然性的交易客户或者尚未发生交易的潜在客户都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对于经权利人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获取的不被公众所知悉的特定化客户信息,也应当综合考虑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但由于不断的交流使原告获得了其相关的经营信息,如客户对产品的价格承受能力、产品数量、质量要求等,这些供需信息并不是行业内普遍知悉的信息,也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得;且原告获得的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这些信息记载了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需求,是原告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原告为这些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法院认定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
法条链接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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