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朱震炜
【内容摘要】 运输毒品犯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侵害的法益是人民健康。我国对运输毒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行为一方面表现为毒品在行为人的支配下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另一方面表现为毒品的移动始终在我国的领域之内。运输毒品罪主观上应当具有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方能形成故意。本文试图从运输毒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刑法理论对运输毒品罪罪名的确立、犯罪构成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及其立法完善等四个角度对运输毒品罪做一次研究。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危险犯;法益;
引言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2011中国禁毒报告》,全国禁毒执法部门保持主动进攻和严打高压态势,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整治行动。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0.1万名,缴获海洛因5.3吨、鸦片1吨、冰毒9.9吨、氯胺酮4.9吨、大麻3.2吨,查获易制毒化学品869吨,成功破获一大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大案,但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列为惩治毒品犯罪章节中的四大基本罪之一,说明了运输毒品犯罪在现实中存在的严峻形势,以及立法机关对此罪的重视和惩罚力度。我国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紧邻“金三角、金新月”等毒源地,是毒品流向内地和沿海地区的必经之地。通过调研,毒品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三罪之中运输毒品罪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采取的是后一种立法方式,即将运输毒品罪作为选择性罪名之一。对运输毒品行为通过立法予以严惩,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的流通。
一、毒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运输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重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是同等性质的犯罪,量刑幅度相同。因此,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观念中,应认定运输毒品罪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相似,享有相同或相似的否定评价。但是,笔者认为,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运输毒品罪行为类型比较多,其定罪量刑也应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进行不同的处理。要探讨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首先需要考虑什么是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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