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朱震炜(2)
二、运输毒品罪的定义
(一)我国运输毒品罪的定义
由于毒品生产、制作的地域性、隐蔽性、集团化和毒品消费市场的广泛性特征明显,因而决定了毒品的运输成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必经环节,而毒品从“批发”到“零售”的高利润,也促使许多人铤而走险,走上运输毒品的不归路。从毒品案件的侦破上看,运输毒品罪已经成为各级司法部门查禁毒品犯罪的一个有效突破口。
笔者认为,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时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毒品;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在国内进行运输的行为。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界定的主流观点。 运输毒品罪的定义应该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我国境内非法转移、输送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国际上和国际条约有关运输毒品罪的确定
1、国外立法和国际上对运输毒品罪的规定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单独的运输毒品行为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是很少见的。但是,由于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使毒品从生产领域进入到消费领域,促进了毒品的非法交易和非法消费,在毒品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毒品的运输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在欧美一些国家将运输毒品列入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的范围予以处罚,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将提供、出售、转让、分销、和进出口、运输、发送毒品等多种行为都规定在了“交易”一词当中。 例如,英国法律规定,非法提供毒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毒品的行为,非法提供甲类毒品的,处终身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非法提供乙类毒品的,处十四年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非法提供丙类毒品的,处五年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日本1951年《兴奋剂控制法》规定:非法运输、提供兴奋剂的,处10年以下惩役,以营利为目的的,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惩役,并处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埃及、尼日利亚等国在交易毒品罪中则分别规定:“销售、供给或为交易运输毒品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处3000—10000镑罚金;从宽处理的,处终身劳役。”“走私、运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麻醉品的,处二十年以下徒刑”。从国际条约上来看,运输毒品一直是国际社会禁止或要求惩罚的犯罪行为;我国1985年6月12日通过加入的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品公约》中没有走私、运输毒品等概念,但其在第一条第十三项中指出“称‘输入’及‘输出’者,谓各依本义,将麻醉品自一国实际运至他国,或自一国的一领土运至同一国的另一领土。”由此可以看出,运输毒品被包含在了输入、输出毒品的概念之中;而我国1989年通过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也在其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违反《1961年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或《1971年公约》的各项规定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只是这里的运输依然被列入“非法贩运”的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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