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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朱震炜(3)
(三)中国运输毒品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分别于1950年和195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两次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 2、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对运输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其中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该法第171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1987年《海关法》对走私、运输毒品行为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在立法上“第一次突破了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成规……为依法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① 4、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是新中国第一部详细规定毒品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刑事法律。” “为我国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②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毒品犯罪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禁毒立法的一个重大转折,被理论界誉为“我国禁毒立法的一个及其重要的里程碑”。③ 5、1997年《刑法》对毒品犯罪立法全面修缮后,关于运输毒品罪的内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做了修订,1997年《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入内,同时在总结近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系列的规定,使我国对于禁毒刑事立法趋于完善” 。④ 6、《禁毒法》对毒品犯罪立法的进一步确认。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它是根据当前禁毒工作实际需要,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制订的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⑤ 《禁毒法》第59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之物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些关于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了《禁毒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只是对既有毒品立法的进一步确认,司法实践中,依然以《刑法》的规定为准。
三、运输毒品罪的侵害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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