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朱震炜(7)
( 三)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运输,从其字面含义来看,通常是指使用工具实现了人或物的空间位置的变动的活动。⑩ 从这个角度来看,运输毒品行为方式的本质在于使毒品实现了空间位置的变动。正因为毒品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在一般意义上使毒品处于流通状态,更迫近于毒品使用者可获取的状态,产生了抽象的对于民众健康的危险,方被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具体而言,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毒品在行为人支配下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毒品从其生产、制造到使用者的使用很多时候存在空间上的距离,往往需要经过运输、贩卖等过程方可能实现。而空间上的移动并非仅是一种物理学意义上的位移,而是法规范视野下的自起点到目的地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其二,毒品的移动从始至终在我国领域之内。这是运输毒品行为与走私毒品行为的重要区别。
运输毒品罪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在刑法理论界争议不休。传统学说具有以下一些观点:
(1)认定运输毒品罪时,关键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携带、运输的是毒品。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 只要明知是毒品, 仍为他人运输、携带、邮寄的, 均以本罪论 ;( 2)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在境内自身携带, 托人或雇人携带, 以及经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由运输部门托运毒品;(3)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 (4)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行为, 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 应以国内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5)综上,运输毒品罪的核心在于“运输毒品”的界定和理解。
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一是主观性,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二是空间性,毒品在行为人的支配下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不是物理移动,而是在法规范视野下的自起点到目的地的一个连续的过程,并且毒品的移动始终在我国境内(这是与走私毒品罪的明显区别); 三是与人的关系,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运输自己所有的毒品,也可以是受雇为他人运输;四是运输工具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包括人体隐藏、携带和其他方法。
(四)运输毒品的主观方面
当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姑且说是一种运输毒品的故意 ,但运输毒品罪在主观上需要具有对于运输毒品的明知和容忍。在司法中,对于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差异。究其根源,在于对明知的理解不尽一致,其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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