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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朱震炜(9)
五、我国完善运输毒品罪的立法建议
运输毒品罪在我国是一个发案率较高的犯罪,对打击毒品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切断毒品从供应到消费的渠道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认定走私毒品罪还是认定走私、运输毒品罪,对于贩卖毒品的团伙,如果其中有运输毒品的从犯,其主犯是认定贩卖毒品罪还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团伙中负责运输的犯罪分子是认定贩卖、运输的从犯,还是以其实行的运输毒品行为被直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甚至不分主从犯,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相当混乱。究其原因,还在于运输毒品不仅有专业户、专业团伙出现的犯罪,即完全独立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形态出现,还有相当多的情况是伴随着走私、贩卖、制造情况而出现。对于前一种情况,很好适用法律,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如何适用法律却显得极为重要,不仅关系被告人的罪名,更关系到其刑期甚至是否剥夺生命。
(一) 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失衡问题原因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概括地讲,就是依法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与其罪行均衡,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立法上对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主要采用的是以运输毒品的种类、数量为基本刻度,外加其它情节进行刑罚。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无论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罚的种类涵盖从管制直到死刑,包括并处附加刑。试以海洛因的量刑举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明文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三个刑种;10克至50克的,处三年以上直至十五年,一个有期徒刑的刑种;50克以上或具有其它四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个刑种。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都集中在50克以上,完全划归于中级法院管辖审理。中级法院受理的运输毒品案件,数量都在数百克,有的是数千克,甚至是上万克等,毒品数量与50克相比跨度极大。但是,刑罚适用得比较多的还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就带来一个如何实现量刑均衡的问题。 有学者提出目前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是失衡的,这种失衡不仅是同罪个案之间的量刑不平衡,而且还体现在忽视当前运输毒品犯罪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时,还仍然与走私、贩卖毒品等异罪在量刑上进行平衡,而带来新的司法不公,这显然已违背立法初衷。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量刑技术层面所致,二是量刑程序缺乏公开透明,三是法官素质较低。 面对毒品犯罪的形势变化,尤其在运输毒品犯罪方面,以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要要注意和改进这个问题。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实现刑罚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适当放宽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将它的法定刑与其他三种毒品犯罪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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