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郑闻胤
论文提要:
本文以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为主题,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确认为切入点,探究如何实现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希望此文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类型案件有所裨益。
全文共6100字
【关键词】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 共同债务 追加 配偶
引 言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法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定事由裁定追加与被执行人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司法行为。我国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经常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是经常出现的执行措施之一。据某地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全年该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追加配偶案件164件,占全部追加主体案件总数的62.7%,较往年成上升趋势,说明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这一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争议一直比较大,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为此,笔者根据法院工作的实践,对此问题做以下肤浅研究。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司法实践案例。
2013年7月在某地人民法院,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人民币。起诉期间原告张某未追加被告丈夫王某为该案共同被告,2013年11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张某5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告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告李某丈夫王某名下登记有价值40万元房子。在案件执行期间,原告张某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被告丈夫王某为该案件被执行人。本案中,能否追加被告丈夫王某为被执行人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对此存在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类型案件不能追加被告李某的丈夫王某为案件被执行人。其理由如下:1、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原告张某未在诉讼阶段起诉被告李某丈夫王某,应当视为原告放弃要求被告丈夫王某偿还债务的权利。2、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下,法院不能越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在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也会严重剥夺被执行人配偶应当享有的如答辩、举证、质证、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