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郑闻胤(5)
(一)、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提。申请执行人必须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写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身份情况、应履行的义务、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后,即使案件中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定情形,如申请执行人不主动申请,应当视为其放弃民事权利行为。法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请情况下,不能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主体的时效性问题。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主体时效应当适用执行时效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规定,即适用与被执行人,同样也适用于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因此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一定要在两年执行申请期间内。如果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提交申请追加,应当裁定不予以追加。
(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听证程序和裁定程序。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调查有关证据。法院应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执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听证会举行后,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在无法送达被执行人配偶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不予处理决定,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四)、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异议程序。法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后,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裁定,有权在裁定期限内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后,向新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中有关争议的裁定只能申诉,不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和复议。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对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异议的,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确认夫妻个人债务之诉,但在诉讼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