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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迟延履行金/王永刚(4)
3、迟延履行期限的起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例如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债务,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那么迟延履行金就应当从判决生效日后的第十一日开始计付,而不应从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日计算,更不应当从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4、关于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程序问题。 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在程序的操作上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应当先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明确的书面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措施时,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5、其他执行措施不能除斥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受到有关的法律追究,如罚款、拘留等,人民法院也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完成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都不影响迟延履行金的支付。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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