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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侯自赞
摘 要: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拟制。经济法公开承认经济活动主体的不平等性与差异性。从哲学、历史与法律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主体进行考辩,见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揭示了民法的虚伪与经济法的真实,揭示了民法的力有不逮与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揭示了经济法主体的本质,以期发挥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引领经济法走向正确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强势与弱势;生成

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已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阶段。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隐约觉察到“繁荣”背后的担忧:一是方向性迷茫。不同的学者都想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抢占理论制高点。在企图使自己的理论能自圆其说的同时,也不忘对其他理论别有用心地挪揄一番,形成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于经济法内部而言,眼花缭乱的主体理论使人顿生经济法到底向何方发展的疑惑,产生方向性迷茫;于经济法外部而言,纷繁复杂的主体理论使人们怀疑经济法存在的必要,从而危及经济法的生存。二是实质性迷茫。由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复杂性,各种理论都以为抓住了实质,却又经不起其他理论的推敲,因而对经济法主体的实质始终达不成共识,产生实质性迷茫。面对这些迷茫,如果我们从哲学、历史和法律维度出发,拨开笼罩在现今经济法主体理论上的迷雾,认真审视经济法主体,不难发现强、弱势主体的实质,见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
一、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生成的哲学考辩
(一)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生产与消费是一对矛盾。没有生产,哪能消费;没有消费,也就不需要生产,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同时,它们又是相互贯通的。生产是根据消费而生产的,消费水平的提高,也推动生产水平的提高,否则,生产的产品就卖不出去。消费也是根据生产而消费的,生产水平提高,产品价廉物美,消费旺盛,消费的质量也就提高了。因此,生产与消费都企图从对方获得有益的东西,推动双方共同提高。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性质。生产者总是希望产品价格高,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消费者却是希望产品价格低,产品质量好。商品价格高与低是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体现出矛盾的斗争性。
(二)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矛盾双方在不同时期,总有一方占住主导地位,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另一方则为次要方面。我们在研究问题时,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才能抓住矛盾的实质,推动矛盾的解决。当供(即生产)过于求(即消费)时,产品滞销,价格下跌,消费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当供(即生产)不应求(即消费),产品畅销,价格上升,生产则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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