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侯自赞(2)
(三)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哲学考辩
在经济活动中,矛盾无处不在。
在宏观经济领域,比如,在商品价格上,经营者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首先,它们是相互依存的。没有经营者,也就没有消费者。其次,它们又是相互贯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说明经营者定价要依据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当消费能力提高,商品定价才会提高。再次,它们又是相互斗争的。经营者总是希望产品价格越高越好;而消费者则希望价格越低越好,价格高低之间是冲突的、斗争的。最后,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当生产不足或者突发自然灾害引发物资缺乏时,经营者可能乘机哄抬物价,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强势主体;消费者则为次要方面,是弱势主体。比如,在四川发生芦山大地震时,地震灾区的物资稀缺,有些经营者为了逐利就可能提高价格。这时,国家就要对这些经营者严加监管,对其经营活动尤其是产品价格予以限制,防止物价暴涨。当生产过剩或发生自然灾害引发消费欲望下降时,经营者为了销售产品,只能降低价格,这时,消费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强势主体;而生产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为弱势主体。比如,在发生H7N9流感病毒期间,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不敢购买禽类和猪肉产品,引起相关产品价格下跌。这时,国家就要采取对这些行业(即弱势主体)予以补贴等保护措施。
在微观经济领域,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一对矛盾。它们之间的同一性与斗争性与上述分析类似,此处不再赘述。在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生产者、经营者由于掌握商品信息及对消费者日常生活具有控制作用(就是说,消费者不得不消费商品来维持生计),处于商品交换的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为强势主体;而消费者由于缺乏对商品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处于受控制地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为弱势主体。这时,国家就要抓住生产者、经营者这个主要方面,对强势主体加以限制,而对弱势主体消费者予以保护,促使双方的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国家对消费者这一弱势主体进行保护的体现。
因此,不管是在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在微观经济领域,都存在经济法强、弱势主体。
二、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生成的历史考辩
(一)原始社会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平等主体
在刀耕火种、树皮裹身的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人类面临着恶劣的生存环境。虽然此时经济活动主体因为身体、智力等因素有强、弱之分,但是在“强大”的自然界面前,人类社会整体上表现为弱势主体。为了应对自然界洪水猛兽的袭击与威胁,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得不摈弃自身强、弱势观念,平等协商,共同劳动,共有生产资料,共享劳动成果,一致对外,形成人类历史上形式平等主体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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