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侯自赞(3)
(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平等主体向专制主体的转化
在人类基本消除了来自自然界的威胁后,有些经济活动主体就开始利用自身的身体、智力等优势向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攫取财富而逐渐成为强势主体;其他主体则为弱势主体,强、弱势主体之间的矛盾就逐渐显现出来。在专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凭借自己的统治地位牢牢攥住经济活动的绝对统领权。它们运用国家和法律等手段,对经济活动中强势主体即统治阶级本身予以保护,采取暴力手段疯狂掠夺社会财富;而对弱势主体即奴隶和农民予以限制,进行残酷的镇压和剥削。此时,经济法成为强势主体奴役弱势主体的暴力工具,原始社会的平等主体演化为专制主体。
(三)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强、弱势主体:专制主体向平等主体的转化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化,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活动中的专制地位使得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统治阶级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用参加劳动就能获取巨额的财富,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奢靡生活;而弱势主体没日没夜地劳动,换来的是“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强烈对比,不但沉重地打击了弱势主体的劳动积极性,更引发了强、弱势主体的尖锐对立。在一波又一波的反抗声浪中,专制主体土崩瓦解,封建王朝灰飞烟灭。提高奴隶和农民弱势主体的地位,降低奴隶主和封建地主强势主体地位,形成形式上平等的主体,成为社会发展势不可挡的潮流,社会步入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专制主体转化为平等主体。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平等主体向公平主体的转化
平等主体掩盖了强、弱势主体不平等的实质。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对这些主体进行平等调整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自弱,社会财富又集中于少数资本家手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演进到垄断的资本主义。垄断集团、金融寡头等这些强势主体游走在市场机制之外,民法形式平等的功能由当初的提高弱势主体地位一夜间转化为强势主体聚敛财富的帮凶;而弱势主体在强势主体的控制下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沦为强势主体任意支配的工具,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听命于强势主体的施舍,社会仿佛又回到了贫富差距悬殊的封建社会。为了将强、弱势主体都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而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即对它们进行公平调整。“公平不等于平等,平等只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法律拟制,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例如信息的不对称等等,其实质是不平等的。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平等保护,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其实质还是不平等。只有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就是公平。”[1]这样,平等主体向公平主体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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