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侯自赞(5)
民法拟制的平等主体客观上提高了弱势主体的地位,缩小了与封建社会专制的强势主体之间的差距,将弱势主体从强势主体的专制统治下解放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专制主体转化为自由主体,不但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也体现了对弱势主体的人性关怀。
(2)不经意间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民法将经济法主体拟制为形式上平等主体,一方面使强、弱势主体继续保持不平等地位而形成双方竞争的态势,并没有将经济法主体拟制为绝对平等主体而失去竞争动力;另一方面通过提升弱势主体地位,使强、弱势主体脱离专制轨道演化为自由主体,适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民法的形式平等使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转化为自由主体,自由主体又刚好适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民法在不经意间发挥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给社会带来了丰厚的财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彰显出民法的贡献。
3、民法的罪恶
(1)民法的力有不逮
民法的平等调整脱胎于对专制主体的限制和对弱势主体的解放。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强势主体随着实力的不断增强,在民法形式平等的幌子下,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牢牢把握着经济活动的话语权,主导着整个经济活动;而弱势主体则由于自身实力所限,只能对其唯唯诺诺,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成为不自由主体。在市场机制发挥了其巨大潜能带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繁荣的同时,其缺陷也暴露无遗,垄断与无序竞争充斥市场,契约自由成为了经济法强势主体的自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蜕变为“非人道的”和“任意拦路抢劫的”市场经济[2],“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了” [3]。在这些领域,民法已经失去了将强、弱势主体调整为自由主体的作用,显现出民法的力有不逮。
(2)民法的过度调整
在价值规律的引领下,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成为了市场竞争的黄金法则,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逐步两极分化,它们像幽灵一样游曳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或难以发挥作用领域。有些强势主体挣脱或企图挣脱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上限的约束,形成垄断。它们游离于市场机制之外,排斥竞争,只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就能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吞噬或企图吞噬市场机制所产生的经济成果。有些弱势主体由于脱离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下限而被市场抛弃,失去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对于这些已经脱离了市场机制的强、弱势主体,民法已经无法将它们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这些主体进行过度调整。过度调整的结果是,助长了强势主体脱离市场机制的气焰,使它们与市场机制渐行渐远;而对脱离了市场机制的弱势主体则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听任它们失去参与竞争的权利。这样,强势主体的不用竞争和弱势主体的不能竞争拉大了贫富差距,引发矛盾冲突,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同时,由于强势主体掌握大多数财富,它们为了逐利而盲目生产;而弱势主体则由于财力有限,失去消费能力。这样,就会出现生产与消费的严重脱节,引发这一对矛盾的解体,经济危机也就不可避免地频繁爆发了。经济危机造成了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沉重打击了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民法的过度调整造成社会动荡与经济危机,显示出民法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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