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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侯自赞(6)
(二)本质:经济法强、弱势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理论嬗变过程,清晰地记录着经济法学人不断探求真理的心路历程。然而,这些探索,除了研究者孜孜不倦的努力与艰辛外,或多或少地陷于传统的民商法主体研究的“泥淖”,同时由于挣脱不了自身历史的、世界观和知识储备的桎梏,始终揭开不了经济法主体的真实面纱而洞悉其本质。由于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远非民商法可比,经济法理论先行者们却囿于民商法主体分类的传统羁绊,将经济法主体辨析得门类繁多,莫衷一是。目前,经济法主体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经济法主体体系化:主体体系结构包括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督主体[4]。
2、经济法主体范围具体化:确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种经济法主体[5]。
3、经济法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6]。
4、经济法主体类型化: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7]。
马克思主义哲学启迪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经济法的本质是矛盾经济法,矛盾像血液一样渗透于经济法理论的肌体中,经济法主体理论也是如此。经济法主体是矛盾的统一体,存在着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下,有些主体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有些则处于劣势地位,形成强势或弱势主体。如果我们从它们既对立又统一的视角去审视,拂去经济法理论界关于经济法主体分类的表象,不管这些主体是多么的纷繁复杂,都可以将它们归于强势主体或弱势主体范畴。
1、经济法主体体系化: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其他经济法主体有支配作用,应属于强势主体;相对应的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便是弱势主体。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之间强势或弱势主体关系,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当供(生产)过于求(消费),产品滞销,价格下跌,生产经营主体是弱势群体。当供(生产)不应求(消费),产品畅销,价格上升,生产经营主体变为强势主体。前些年市场中出现的“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糖高宗”、“棉花掌”就是佐证。
2、经济法主体范围具体化:政府对其他主体具有控制作用,因此,属于强势主体。而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见上述1。
3、管理者处于对其他主体控制地位,应属于强势主体;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也见上述1。
4、经济法主体类型化:调制主体处于控制地位,是强势主体;调制受体则为弱势主体。
传统的经济法主体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依照上述传统经济法主体理论,劳动者是哪类主体,自然环境又是哪类主体呢?面对这些问题,它们都无法做出满意的回答。强、弱势主体理论告诉我们:劳动者为了生计去用人单位工作,受其他经济法主体控制,是弱势主体;同理,自然环境最易受企业等其他经济法主体的侵害,因此属于典型的弱势主体。由此看来,强、弱势主体理论能更清晰地表征经济法主体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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