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侯自赞(8)
不宜发挥市场机制领域,是指市场机制可以在这些领域起作用,但是由于其稀缺性、道德性等原因而不宜利用市场机制的经济活动领域。政府的权力、道德产品(诚信、个人声誉、职业道德、行业道德等)、人体器官、血液制品、古文物、古代动植物资源、稀有资源、教育行业、医疗行业等都属于这些领域。这些领域利用市场机制,虽然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但优化有悖于伦理,有悖于公平,有悖于职业道德,造成资源布局的畸形发展和人为的垄断。比如,教育实行市场化,结果是优质教师资源流入城市,而偏远农村则教师稀缺,即便有,也是被市场机制“淘汰”的教师,这样,造成城乡教育资源布局的畸形发展。同时,市场化造成城乡教育质量两极分化,加剧了城乡教育的对立,有悖于农村教育的公平。如果任由这种趋势继续发展而不加以遏制,随着代际的传递,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教育阶层固化,关闭了农村孩子上升的通道,形成阶层对立,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又如,政府的权力,如果和其他市场主体结合,就会引发权力寻租,造成人为垄断(即行政垄断)和腐败。政府权力的市场化,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一是在政府内部,使政府的职能由服务市场转化为利用职权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是,政府部门舍本逐末,舍弃自身服务市场的根本职能而去追逐利益,与其他经济法主体相互勾结,攫取经济利益,滋生腐败。近年来出现的前“腐”后继、巨贪甚或是超级巨贪现象的相继出现,正是权力市场化的恶果。二是在市场内部,由于政府权力的强势地位,其他经济法主体因为受其控制而只能唯其马首是瞻,正常的经济活动完全听命于政府权力的摆布,造成人为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使得资源不能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市场机制失去作用。同时,由于政府权力的逐利性、盲目性,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等本应由市场机制正常配置却由于权力的干扰而畸形发展,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对于这些不宜市场化领域,如果是强势主体,国家要加以限制,比如,政府的权力,必须严加限制,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给其他市场主体带来侵害;如果是弱势主体,国家就要予以保护,比如,古文物,国家要加以保护,防止因市场化发生流失。
(四)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部门法考证
传统经济法部门法主要集中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社会保障法领域,这些领域体现了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限制与保护。
1、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有:金融法(特别是中央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计划法、价格法、产业政策法、自然资源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投资法[9]。这些部门法体现了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限制与保护。比如,产业政策法,就是国家对产业布局、产业协调、产业升级进行限制与保护。对于产能过剩的行业,要予以限制,加大淘汰的力度;对于新兴有潜力的行业,国家要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保护扶持。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产业结构更趋合理,才能使我国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更具活力和竞争力,使我国经济迈上有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其他的部门法分析与此类似,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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