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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探析/孟海洋(4)

  三、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担保财产实际担保的范围、数额与裁定不符问题

  尽管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我们在案件审理的时候是如何的尽职尽责,但仍然难以保证每个案件的结果都能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担保财产实际担保的范围、数额与裁定不符的情况,也难以避免。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有人认为,执行员一旦发现这一问题就应当建议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提起再审程序。笔者认为,如前所述,非讼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救济其权利,法院不宜过多干预。最理想的结果是,执行法院促成当事人对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或者申请人同意放弃多余部分的执行标的。若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法院可以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如实际数额大于裁定数额的,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其余部分;2.如实际数额少于裁定数额的,法院也应当继续执行,并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另案诉讼中,若财产已被处置的,被申请人可以对超过实际债务数额部分进行诉讼保全;若已经支付的,被申请人可以待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回转。如主债权或担保物权根本不存在的,执行员可以建议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提起再审程序,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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