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孟海洋(2)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物权行为无因性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之所以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归根结底在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标的物的物权是否发生了变动。若发生了物权变动(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则财产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原给付人不再对该物享有所有权,其只能依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是否承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联性或者因果性即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产生两种不同请求权基础的根本原因所在。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法学硕士论文,硕士研究生论文:www.888lw.com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Die abstrakte Natur der dinglichen Geschafte),简而言之,就是关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以及物权行为本身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变动包括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及导致物权变动(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的物权行为两个阶段,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结果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首先强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即物权行为独立性。所谓物权行为独立性,指物权的变动须有一个独立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行为以外,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所谓“无因”,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就是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会因此而受影响,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相反,“有因”则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以债权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如果债权行为无效,则物权行为也因之无效,物权未发生变动效果。因此,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不会因此而无效。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甲与乙达成了某项动产买卖协议,甲向乙支付价款,乙给付甲标的物。如果甲、乙所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时,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情形下,甲、乙相互所为的给付物权行为仍然有效,物权已发生变动,动产所有权已由乙转移至受让人甲,乙不再享有动产所有权,故乙不能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甲返还财产,而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情形下,买卖合同虽然无效,动产也由乙交付给甲,但物权未发生变动效果,乙仍然享有动产所有权,故乙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甲返还其所有的动产。
三、现今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倾向
如上所述,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基础有直接关系,也是导致对此持分歧观点的根本原因。要探究当今中国对此持何种态度,关键是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一理论,而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必然先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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