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孟海洋(4)
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请求权。依据利益的取得方式不同,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相应地产生了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与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由于后者不牵扯财物的给付,故本文所言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均指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规范目的在于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损人所受的损害,故受益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其行为是否具有可资非难的违法性,均所不问。至于其构成要件,唯“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作深入理解,如此方可正确理解何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过程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因此,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受益人(受让人)因取得财产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不能继续保有其已取得的财产利益,受损方(给付人)得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另外,尽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根据受益人的善意或恶意来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司法惯例。具体来讲,当受益人是善意的,返还范围为现存利益;当受益人是恶意的,返还范围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当受益人于获益开始时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二)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更能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是常态。但是在下列情形及其他仅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请求权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1.返还原物事实不能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标的物为无形财产(如劳务、信息、著作权等)或实体财产已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已不复存在时,若仍坚持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实属强人所难,故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甲、乙签订了购买名画的买卖合同,由甲向乙交付名画,乙向甲支付货款,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此前因受让人家中起火,名画已被大火吞噬。此时,合同标的物已不复存在,由于物权不能脱离物而单独存在,故其上的所有权已因失去载体而灭失,原权利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不当得利。
2.返还原物法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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