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孟海洋(5)
甲(12周岁)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私自将家中电脑以市场价出售给乙,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经甲的监护人申请而被撤销。随后乙又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
本案涉及到两个债权行为与两个物权行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经甲的监护人撤销后自始无效,虽然甲将电脑交付给乙,但电脑的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无效并未发生移转,故甲仍对电脑享有所有权,甲的监护人得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乙返还电脑。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合法有效,虽然乙向丙出售电脑系无权处分,但是丙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由于甲的监护人已经丧失了对电脑的所有权,故不能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丙返还电脑。依照合同的相对性,甲的监护人也不能直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于此情形下,甲的监护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因出售电脑而取得的不当得利。
3.返还原物货币不能
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货币一经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人即为货币的所有人,是为“所有权与占有权一致原则”。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贷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另外,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货币之所以具有这种特性是因为货币是一种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相替换,这是由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特性决定的。因此,当以货币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不会发生基于所有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原货币所有人已经因货币的给付而丧失了对原货币的所有权,故其只能向货币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以上文的案例来讲,郑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郑某之前向村委会给付房屋预付款,由于货币不同于其他物,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故房屋预付款的所有权已由郑某转移至村委会。既然郑某丧失了对货币的所有权,则其不能向村委会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另外,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郑某给付村委会房屋预付款的行为自始欠缺合法依据,且村委会因郑某的给付而收益,郑某因此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郑某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村委会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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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如上文分析,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均有适用的空间。既然是请求权,那就牵扯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所谓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从法理来讲,应适用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因此,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无疑,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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