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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孟海洋(6)
  在此,有必要探讨一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所有权)产生的。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自然不产生诉讼时效问题。但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请求权一种,对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只有相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三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该条只规定了合同被撤销的情形,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呢?笔者认为,合同被撤销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合同自始、当然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所不同的是,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至于规定中提及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正如笔者前文所述,应理解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对应的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是对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责任负担之规定,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化,以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实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其目的在于敦促请求权人在时效内行使其请求权,否则权利罹于消灭。这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法律秩序,可防止受让人以返还标的物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例如,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若仍允许权利人主张权利,势必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无例外规定,原则上应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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