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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侯学勇(6)
其次,修辞强调修辞者与听众的双向互动,调解中的法官与当事人也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传统修辞学坚持一种线性修辞模式,以修辞者为中心、听众只是被动的修辞作用体,修辞就是修辞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给听众的过程。现代修辞学把修辞看作是一种修辞者与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修辞者必须考虑听众的特质和要求,并据此安排修辞表达的方式方法,听众也参与修辞目标的建构,最终效果是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16](p.99)调解中,法官一方面把自己的意图融入话语的修辞表达中,影响着当事人的判断;另一方面,也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信息,适时调整自己的调解方案。当事人也不是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他们会基于事实情况积极主动地提出合理的利益主张;同时根据对方及调解人传递信息的多寡,适时调整自己的利益请求。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既是一种各自向对方提供信息——法官主要提供法律和道德规范上的信息、当事人主要提供事实根据上的信息——相互交流的过程,同时又是通过语言修辞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最终调解结果的形成,是当事人双方和调解人三方相互作用、博弈的结果。它一方面是当事人理由强弱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各方修辞说服技巧的体现。任何一方若想在最终的调解结果中实现自己的意图,都必须在博弈过程中把自己的主张描述成最合法、最合理的要求。这一切的行为,都离不开语言修辞技巧的使用。
再次,修辞理论非常注重具体言谈情景对修辞效果的影响,司法调解也有很强的情景依赖性。在某个意义上讲,修辞方法就是一种情景思维方法。“所谓‘情境思维’的方法,简单地说就是依据具体言谈情境的思维方法,它是相对‘非情境思维’的方法而言的。”[17]修辞者若想获得理想的修辞效果,必须充分考虑修辞说服过程所面临的具体环境条件。诸如言谈的场所、现场的氛围、听众的数量、质量及立场、态度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具体的修辞效果。修辞者应当根据这些环境条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采用不同的修辞方法,以求效果的最大化。“与哲学、科学和艺术相对照,修辞是一种处理特定情境中迫切需求的语篇。”[18]司法调解也是一种典型的情景依赖性活动。每一起需要调解的纠纷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涉及到的当事人也千差万别,需要作为调解人的法官“审时度势”, 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立场和态度,分析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分歧与共识,运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理由进行说理。[19](p.266-276)司法调解的情景依赖性,使结论的产生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或然性或偶然性。修辞本身就是“对无法定论的问题做出最佳结论、为无法解决的问题找到解决办法,为人类活动中在需要作出决定又无固定办法的关键时刻找到办法的方法、策略和研究原则。”[20](p.60-61)法官可以在充满或然性的调解过程中,采用各种不同的理由和修辞方法对双方当事人展开协调和说服工作。但无论采用哪一种理由和方法,都必须与当时的具体纠纷和情景条件密切结合,才能真正触动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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