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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侯学勇(7)
修辞方法与司法调解的结合,能够使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更充分地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以及真实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对调解效果的影响。这样的调解过程和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对于法官和法院社会形象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法官修辞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调解结合了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和一般调解的灵活性,既能够以法官作为调解人,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又能够借助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调解形式,适当运用法律之外的国家政策、人情事理调处纠纷。这既减轻了司法机构的审判压力,又提高了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程度。各种修辞方法的使用,进一步提高了法官在司法调解中的调控和说服能力,提高了调解结果的可接受性,有助于法院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和社会公信力的提高。
借助司法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一方面,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为基础的司法调解过程,本质上仍是通过当事人的平等商谈解决纠纷的。司法调解从始至终贯彻着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降低了司法审判中因过多强调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而产生的当事人抵触情绪。司法调解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凡是涉及实质利益取舍的事项,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而且也是司法民主的一种体现。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民主不仅指向民众自主参与司法程序的可能性,更多的体现到了实质权益取舍的自主性上。法官作为调解人,在调解中主要是起到辅助性的组织和控制作用。法官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调解程序及各自权利义务;劝说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增进了解,减少对抗;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可参考的调解方案;对调解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久调不决;对调解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等。[21]这些内容都拉近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法官、法院在民众心中的亲和性,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司法调解允许法官把法律规范之外的人情事理等民间规范融入说理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可接近性和结果的可接受性。司法调解不像审判程序那样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更为宽松地允许法官依据法律之外的人情事理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只要不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依据民间规范、行业规范自愿达成的协议,都应当予以认可,确认其法律上的效力。这有助于当事人对立情绪的消除和正常社会关系的恢复,也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认同感,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概言之,随着近几年我国民商事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多,在司法调解框架下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维护邻里关系的团结,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利于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提倡通过司法调解途径解决纠纷,不仅不会削弱司法权威,反而有助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每一起纠纷的合理解决,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受尊重程度,法官社会形象的提高,也就意味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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