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侯学勇(8)
修辞在司法调解中的运用,提高了法官对调解过程的控制能力和对当事人的说服能力,提高了合理化解矛盾的可能性,为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调解就是法官利用言辞说服并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发生转变,最终形成一致认识的艺术。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言辞说服当事人,是法官的基本工作,也是调解的基本特征,修辞在以言辞说服为中介的司法调解中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在调解导入阶段,法官应当通过合适的开场白,营造和谐、友善的调解气氛,在双方当事人之中建立自己作为第三方的中立、公正形象,为随后调解过程的可接受性提供品格上的支持。法官首先通过介绍调解所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让当事人对整个调解进程安排有清晰的了解,为随后的交流和沟通做好铺垫;然后通过介绍自己和他人,让当事人熟悉本次调解的人文环境,营造一种亲和、可信的氛围,缓解他们的紧张情绪,拉近调解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最后,调解法官通过直接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这次调解的整个安排有何意见,在得到他们的一致认同之后,基本树立起了自己中立、可信、负责的积极形象,在当事人之间创建了一个通畅、平等的沟通渠道和协商氛围。
在调解的具体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事实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类型的调解方式,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修辞方法。转型时期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也影响着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作为调解人的法官应当准确区分纠纷类型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和修辞方法分别对待。 并非所有的纠纷都是因利益纠葛而生,比如有些纠纷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之间一时的言语不和导致情绪对立所致,他们之间的分歧主要并非是利益上的冲突,更多是观念和心理上的不和,小小的误解或意思沟通不畅,可能使原本能够自由协商解决的事情发展为情绪上严重对立的矛盾。这类纠纷多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涉及离婚、赡养、收养等方面的矛盾,多属此类。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法官可以采用治疗型方式调解,即把纠纷视为人际关系的一种病理现象,通过广义的人际关系调整方式来治疗病变,使其恢复正常。[22](p.66)在这种治疗型调解中,法官宜使用以情感人的修辞手法,多从心理上、思想上与当事人沟通,利用当事人容易接受的人情事理施以道德感化,说服他们转变态度、重建互信。有些纠纷是在熟人社会关系中发生的,如合同纠纷、邻里纠纷等,适于运用教化型调解。即从纠纷的背景、当事者间的关系出发,谋求恢复依法解决中容易失去的衡平关系,并进而以实现某种社会连带关系作为目标的一种调解方式。[22](p.62-63)这种调解方式借助当事人共同生活范围内的连带关系,如邀请熟悉情况的村干部、有权威的村内长者、有群众威信的政府工作人员等协助调解,利用这些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通过以德服人、以理服人等修辞策略,说服当事人尽快恢复被破坏的衡平或连带关系。这其实是一种人格魅力修辞法,借助权威人士的人格魅力影响,增加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信任程度并接受之。这种方法对于熟人关系纠纷的解决,具有良好的效果。对于人数众多、情势复杂的矛盾激化型纠纷,调解加修辞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能显示它独有的效果。群体性纠纷由于人数较多,当事人之间的不安情绪会相互传染,若一味采取按部就班的审判程序处理,可能会因时间的漫长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产生更严重的冲突。法官若在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的初期就能及时以调解人的身份介入,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及时对其陈述的事实情况作出回应,使之充分感受到法官对他们的尊重与重视,会很自然地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心理距离;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利用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语阐述法律规定、道德事理,并结合当地权威人士的支持与配合,能够有效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