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侯学勇(9)
司法调解与修辞的结合,使法官既能够借助调解形式灵活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层面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又能够借助各种修辞方法完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化程度,有助于法院、法官社会公信力的提高。
四、结语
在司法调解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逻辑其实很简单。经法官调解的纠纷,如果都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做到合理解决,当事人多数会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结果,法官的公正形象就会树立,恒以久之,法官和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就会提高。积少成多、扎扎实实的妥善解决每一起纠纷,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不二途径。在这个意义上,修辞在司法调解中的应用,确实有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矛盾的妥善化解,也就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是,调解加修辞的纠纷解决模式,也有一些缺陷值得警惕。调解通常以纠纷解决的实质合理性为目的,最大限度地追求调解方案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的可能性,这容易诱导法官不严格遵守司法调解的程序性规定,使调解过程游离于法律程序之外,消弱法律的确定性。[23](p.81-91)司法调解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有可能使当事人的一些非法利益得到张扬,为司法腐败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提供滋生的温床。[24]而“修辞作为一种论辩的艺术,始终围绕说服人这个中心。它对论证的内容是否正确并不关心,只是关心能否获得听者的信任,能否加强论辩的说服力。”[15](p.236)所以,修辞会进一步强化调解过程对听众的严重依赖性,这会导致作为调解人的法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如何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从而弱化事件本身在法律上是否正确的重要性。两者相加,所得结果极有可能就是,法官为获得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顺利接受,有时会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修辞策略。如在背靠背调解中,法官可能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传递不同甚至相反的信息,以获得双方各自的认可,当事人一旦在事后了解到事实真相,法官的“哄骗”行为就会暴露无遗。这会极大消弱司法权威,不利于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一次不公正的调解,会抵消十次公正调解积累形成的公正形象。因此,法官掌握法律知识和调解、修辞技巧的业务能力高低,是影响能否有效解决纠纷的一方面因素;而法官能否秉承善意运用修辞、适用法律调解纠纷,是影响案件能否真正、彻底解决的更为重要的因素。所以,借助法官调解技巧和修辞技巧的优化提升法院公信力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25]才能获得社会纠纷的真实化解和司法公信力的真正提高。因为,法官的良知或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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