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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是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侯学勇(10)
但是,前已述及,我国法官群体性价值观念错位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本身,而在于司法制度或体制设置的观念错位。在法官与政府公务人员一样接受行政管理体制的约束时,法官就会产生天然的行政情结,司法权力运作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是行政权。 现行司法制度中蕴含的行政化思维,将法官驯化成了政治大局观念和权力的附庸。因而,欲构建法官的正当价值体系,必须首先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切实贯彻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价值,唯有对法官切身利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法官升任、法官福利等制度彰显新的价值排序,才能在普遍意义上改善法官的价值体系。法官管理体制的重新设置需要充分体现对那些到了一定位置升不上去的法官的真实尊重,使之最终能够带着这份职业荣耀与尊重离开公职,这种荣耀不能是金钱或者权力,而应当是与全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相符的某些内容;而且,在新的制度设计中,不仅要在精神层面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而且要在物质保障层面认真安排法官的合法利益,如法官终身任职制度、法官福利保障制度等,才能破解司法反贪的“运动式”局面,形成长久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就初步提出了对法院队伍进行分类管理、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的改革建议。这与该意见中提出的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弱化法院院长、庭长对审判的管理权限等内容,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共同在制度上切实保障法官群体的合法权益。唯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效构建法官的正当价值体系。
司法制度改革必须体现新的、能够切实反映司法运行本质的价值理念,这确实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重视这一点是否就抓住了保障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要素?笔者认为,即使学界普遍意识到了相关制度理念、制度价值转变的重要性,也并没有抓住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纵观新中国的社会变革史,无论是成功的还是不成功的,中国社会的变革基本是自上而下展开的,推动变革程序启动的领袖人物往往是变革的关键因素。就此而言,如何推动对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价值构建享有决策权的那些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将是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因素。
既然构建谁的价值体系一事已基本清晰,那么,如何构建这一价值体系的逻辑顺序也已明确。欲要构建法官的价值体系,必须先改变对法官产生约束力、控制力的各种司法制度中的价值安排,在司法制度或司法体制的改革中树立法律至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观念,是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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