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是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侯学勇(11)
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第一步,应是努力说服那些掌握司法制度变革决策权的领袖人物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这一要求其实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司法体制改革范围,因为能够左右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决策者事实上都是国家的政治领导人。而且,当今中国的法院作为国家管治机构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裁判机关,它需要在整体性的管治构造中发挥一种对有关法律事务的“主动”及“联动”的作用。 因而说服这些决策者还法院系统以独立审判之身,放弃对其政治管治功能的期望,实际上是动议他们作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去,没有政治体制上的改革作为基础,单讲司法体制改革是一种奢谈、甚至妄谈。因而,掌握司法体制改革决策权的政治领导人的法律至上、独立审判观念的树立至关重要。此外,需要强化树立独立审判观念的精英人士还包括有权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立法者、立法解释者、抽象司法规范的制定者。因为这些人是贯彻国家政治领导人之法治意识的规则制定者或执行者,他们是否具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念,将会直接影响其所制定或执行的法律规则能否蕴含公平正义观念、能否摒弃行政化思维、能否贯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说服这些精英人士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这一步骤已初见成效,相关理念已经开始部分地体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文件中。
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第二步,是在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的变革中坚决贯彻法律至上、依法独立审判的基本观念。实现这一步变革的基本路径,就是割除现有司法制度中体现行政化思维的相关内容,建立真正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具体来讲,建议废止的制度包括政法委协调办案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判决书签发制度、法官行政职级制度以及行政性的考核制度、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等,需要改善的制度包括地方人大主导法官任命制度、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法官薪水及办案经费制度、检法并列制度等,需要新建的制度包括法官高薪、退休保障、终身任职等有助于法官独立的垂直管理制度,提高法官在制度上的独立地位以及社会中的权威地位。
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第三步,是在建立健全法官独立承担案件责任的基础上,树立其法律至上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念。构建法官的正当价值体系,应充分借助各种手段方式,培养其“坚守法治信仰,坚持法治思维,摒弃行政思维,坚决依法办案”的信念, 以确保法官的思维独立、并对裁判结果独立负责,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当然,构建法官正当价值观念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加强司法系统内部行政管理者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识,因为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即使在制度上能够确立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范,但受传统司法文化及现实体制的影响,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人是否具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念,将会直接影响审判中的法官能否独立、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正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培养,不仅需要制度上的支持,而且需要人员上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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