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高里军(3)
现今,可以说我国仍未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宪法适用制度。对山东出现的"冒名上学"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释(2001)第25号司法解释,其中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引用,可以说是我国对宪法司法适用的一个开端,是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一个新尝试。当然,宪法权利的保护本身应当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也要不断的完善发展。宪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权威性、前瞻性,所以在宪法权利的保障上也可能会出现其他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规范的情形,这时自然应当对宪法进行适用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然后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目前,我国对宪法司法化的谈论比较的多,对高法出台的(2001)25号司法解释,我认为:是我国在宪法司法适用性上的一个尝试,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为以后再次出现的宪法权利保障问题树立了一个典范。现今我国对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如何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保障机制,对宪法更好的发挥作用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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