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的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董世连(3)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特殊职务作品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科学技术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其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企业对职务作品归属的管理
通过以上对职务作品的分析,企业如果想拥有作品著作权,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著作权,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二是根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即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述第一种针对科学技术作品的情况。根据约定企业获得著作权,可以是以合同形式进行双方约定,也可以公示的企业制度的方式规定企业享有著作权的情形。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即企业和创作人员双方签署合同,明确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企业以公示制度的方式规定企业享有著作权的情形,主要是企业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哪些情形下员工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同时规定企业享有这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该管理制度进行公示,例如,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以下情形下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一)为完成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二)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创作作品,同时明确规定,该情形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企业所有。这时公示的该企业制度和员工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或者任务指派单等即可以说明员工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归属。
职务作品创作完成后,企业应该收集有关创作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将创作草图、摄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进行保存,以完善创作资料,无论是企业内部和员工之间还是对外均可以作为权属证明资料。
另外,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还应该规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企业的,创作人员不得将职务作品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或许可他人使用,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企业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二)企业作品素材来源的管理。作品素材来源管理的目的帮助企业做好作品创作源头的管理,避免侵权现象产生。很多企业设计人员、策划人员和编辑人员等从事创作的员工承担了创作工作,但是并非独立创作完成,使用的图片、文字,很可能是直接来源于网络。员工对此法律风险并不了解,一般认为网络公开广为流传的资料可以随意使用,于是采取拿来主义,直接使用,或者修改后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作品的保护并不因发表媒体不同而保护不同,也不会因为广为流传而保护力度减弱,更不会因为被修改就使用而不受保护。企业对外的资料一旦出现侵权,由企业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作为管理者,应该设定相应的流程,来做出考量或者风险提示,从创作源头严格把关,避免侵权现象产生。例如企业可以对所有涉及著作权的资料中的每项文字、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制定表格让创作人员一一填写说明,说明是原创还是使用他人作品,原创要求提供创作说明、创意,是否有借鉴,借鉴素材,素材来源。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清楚作品作者,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限,是否经过授权、是否付费等事项,然后汇总给法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的评估,如果出现侵权的风险,由决策人员决定是继续使用,还是追溯权利来源,经过授权后使用。企业内部著作权管理涉及各个环节,很多方面,这里重点指出以上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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