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的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董世连(5)
作品创作的物质基础是指除资金以外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了用于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作品中独创性部分的形成直接或间接依赖于这种物质技术条件(不可替代性),这也可以理解为委托作品中包含了委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
基于以上基础权利进行的著作权权属的约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财产权的归属,署名权是作者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不能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的;而且署名权也只有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受托单位也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对署名权的不可约定。著作权中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往往与权利人行使著作权财产权相关联,可以进行约定。但是作品的修改很可能会改变作者的原意甚至造成歪曲,而署名权的不可转移性,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因此这种通过约定转移的修改权也受到制约。当然权利人可以对包括人身权在内的著作权予以放弃。因此企业签署委托创作合同应该对以上情况进行充分注意。
委托创作分为“双方达成委托、受托人悉知委托人的需要”和 “委托人验收认可作品、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作品”两个阶段。作品验收实质上是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工作的检验,确定创作的作品与其需求是否一致。委托人认可的作品才是委托作品,对于委托创作期间受托人根据委托人需要所创作,但委托人不认可的作品不能作为委托作品,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创作过程中形成但是未选中的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享有,应该是对其著作权的转让,并且受托人有权另行收取著作权转让费用。
因此,对于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企业如果想获取作品著作权,方便以后使用,必须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同时将创作的背景、要求、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验收标准、验收时间等根据客观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保存合同履行中的资料,进行存档,作为权属确认、纠纷解决的证据资料。需要支付报酬的,支付报酬时应索取收据或发票并妥善保管。
同时委托创作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创作人应保证作品不侵犯他人权利,并对责任承担、承担方式、范围进行约定。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事务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要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企业要取得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应当同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应该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该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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