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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限制条件/王克先(2)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一定年龄因而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然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母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列为房屋的共有人,也可以将房屋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处分未成年人房屋却有一定的限制。《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容易,但当处分该房屋时,会遇到法律障碍。
2、未成年人房屋来源
未成年人房屋,是指未成年人以自己名义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未成年人一般无劳动、经营收入,房屋基本上是继承、受赠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
当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购房,将房屋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虽然不会有赠与合同,但房屋登记行为实际上就是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
未成年人房屋可以个人所有或共有的形式存在,未成年人个人继承、受赠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共同受赠、家庭共有房屋则以共有的形式存在。
3、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大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自己独立管理、处分其房屋的能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监护制度重要内容之一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房屋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必须履行,但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是有限制的。法律并不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只不过法律对该处分权设置了条件,即监护人必须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其房屋。
4、为被监护人利益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在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时,如何判断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
有人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健康、成长等必须、合理、必要之费用。如果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处分后,该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大于现状的利益。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而没有设定义务的或义务小于权利的,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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