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王克先
继承权的丧失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善积与綦兰亭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子王某甲、长女王君华、次女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系王君华子女。[另有一位原告王某乙系王善积孙子,主张对王善积扶养较多应分得适当遗产(该争议本文略)]。
綦兰亭于1986年7月4日死亡,王君华于2001年3月1日死亡,王善积于2007年10月26日死亡。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西仲路×号×单元×××户房屋,建筑面积43.31平方米,系王善积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7851号。王善积遗有存款67700元,现在原告王某丙处。
诉讼中王某甲提交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叫王善积,住西仲路×号×单元×××户,对我身后事的按排,我过世后把我的房子卖了加上我的存的钱给老王家买块好墓地,留出两万块钱给子女分分,希望儿女子孙按照执行。王善积2006年8月30日。被告王某甲以此证明被继承人王善积对遗产的处分意见。
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对该证据有异议,称王善积从未留下遗嘱,即便是自书遗嘱,应有相关证明人和指纹,申请对遗嘱进行鉴定。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王某甲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样本为:1:储蓄存款凭证、个人业务凭证(普通)复制件各1张,其上“王善积”签名字迹为样本字迹(原、被告对样本1均无异议); 2:个人业务凭证(普通)复制件18张,其上“王善积”签名字迹为样本字迹。上述样本1、2原审法院提供了在相关银行扫描储存的有“王善积”签名的移动盘。委托事项为:1、样本1上的“王善积”签名字迹与样本2上的“王善积”签名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2、检材上需检的“王善积”签名字迹与样本1、2上的“王善积”签名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8月17日出具鉴定结论为:1、样本1上的“王善积”签名字迹与样本2上的“王善积”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检材上需检的“王善积”签名字迹与样本1、2上的“王善积”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有删节]
律师分析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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