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王克先(2)
一、继承权丧失的特点
1、继承权丧失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继承人只要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
2、继承权的丧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确认
继承人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丧失的是特定继承权
继承权是个相对的概念,只存在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实施了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4、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发生某法定事由,继承人无条件、不可逆转的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销毁遗嘱达到严重情节,以致丧失继承权的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是指发生某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尚有恢复的可能。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如后真诚悔过,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宽恕的,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即为相对丧失。
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就不能成立。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这里的故意杀害是故意杀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如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死,其故意是伤害,死亡不是所追求的目的,死亡多为意外或过失,因此故意伤害致死不构成继承权丧失事由;继承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因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继承权丧失事由;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杀害被继承人,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也不构成继承权丧失事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该处的杀害前面虽然无故意二字,本意应该是故意,杀害即为故意杀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只要有故意杀人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因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虽也为严重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继承权并不会因此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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