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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王克先(3)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依法负有法定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
遗弃被继承人,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即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以情节严重为前提,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但该情形只是情节严重的一种,而并非认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并不限于以上四种。如: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赵彩萍、禹梅林、禹梅梅与被上诉人苏秀英、禹建生继承纠纷一案中,赵彩萍(被继承人妻)、禹梅林、禹梅梅(被继承人女儿)谎称被继承人母亲苏秀英死亡,隐瞒被继承人另与他人生有儿子禹建生的事实,骗取公证书,被继承人夫妻共有房屋的50%份额由被继承人妻赵彩萍一人继承(禹梅林、禹梅梅放弃继承权),使房屋所有权证办到赵彩萍名下,苏秀英、禹建生失去继承权利。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是使其他继承人无法继承财产,继承人的人格权未受影响,赵彩萍、禹梅林、禹梅梅通过拟制消灭苏秀英、禹建生的人格权,不但影响苏秀英、禹建生继承财产,还侵犯了其人格权利,较之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更为严重,较轻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尚且应丧失继承权,赵彩萍、禹梅林、禹梅梅拟制苏秀英、禹建生人格消灭的行为当然更应丧失继承权,举轻以明重,判决赵彩萍、禹梅林、禹梅梅丧失继承房屋50%份额的权利,该50%的份额由苏秀英、禹建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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