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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王克先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王雯一纸诉状将李刚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李刚支付自己一人抚养儿子吴念14年来垫付的抚养费150000元。
王雯说,早在1997年,她经人介绍与李刚相识。虽然当时双方均已婚,但认识几个月后两人就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王雯发现怀孕了,李刚要求打掉孩子,但自己还是坚持生下了儿子吴念。虽然儿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中登记的是丈夫吴力华,但吴念实际上是李刚的亲生儿子。
一晃几年过去了,王雯与丈夫吴力华离了婚。后来几经周折找到李刚。开始李刚还常来看孩子,可一段时间过去,李刚却突然玩起了“失踪”。好不容易又联系上,此时的李刚却矢口否认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王雯称,“早就预料到他要赖,幸亏我把他抽剩的烟头取走,拿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李刚为吴念的生物学父亲”。
李刚则称,“出生证上写的很清楚,吴念的父亲是吴力华,怎么可能是我呢?王雯提交的鉴定报告有问题,我不认可!”。
王雯提出对李刚与吴念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重新鉴定,但李刚坚决不同意鉴定。
(案例来源:2014年6月15日《人民法院报》)
律师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再加上流动人口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生育的调控能力减弱,我国婚前性行为、婚外情、一夜情、同居、包二奶等现象与日俱增,不仅冲击人们的传统伦理道德,也使得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自从一夫一妻制确立后,人类社会为了维护婚姻的神圣性,将父母的自然血亲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与婚生子女相对称的一个概念。如,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同居男女所生的子女,或重婚、通奸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包二奶所生子女,等等。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的类型,如,未婚女性通过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当然这类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与道德无关,但由于不是在婚姻关系内出生的,仍应归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无婚姻关系时间是在受胎时还是子女出生时各国法律规定有别。但在我国,未婚男女先怀孕后登记结婚,或子女出生后补行结婚登记的,其子女不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一般也不称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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