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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王克先(2)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从生育的自然属性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区别。但从社会属性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视,其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如,英国普通法最初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只许其母认领。到了二十世纪初,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转为宽容,从人道主义,保护人权理念等出发,各国开始采取措施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历来地位低下,封建时代的法律,对“奸生子”、“婢生子”备加歧视。直至清末,《大清现行刑律》仍然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遗产时其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一半。
新中国成立后,1950《婚姻法》第1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1980年《婚姻法》第19条重申了这一规定精神。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规定,只是强调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而无歧视之意。
由于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来的家长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因此有人主张应该停止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但也有人认为,如果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不加以区分,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导致计划生育政策变为空文;另外,还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变相鼓励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综观各国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直接保护,即以法律条文具体规定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另一种是间接保护,即通过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我国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属于直接保护范畴。间接保护的方式就是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再按照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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